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1號
- 債權人
- 慶宏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達連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慶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㈡確認債務人方達連興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1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達連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慶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㈡確認債務人方達連興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