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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2號

原告
上等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清吉
訴訟代理人
余俊賢
原告
鼎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依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1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