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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整抗字第1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慧欣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整抗字第1號

抗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抗告人
貿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閔晨
抗告人
杭州安費諾飛鳳通訊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Adam Norwitt
抗告人
臺灣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敏雄
抗告人
凱得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英
抗告人
蘇州維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森
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
抗告人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儀皓
抗告人
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霆
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抗告人
祐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伃君
抗告人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抗告人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榮
代理人
黃軍達律師
複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相對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法定代理人
潘正雄
法定代理人
曹永仁
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重整事件,本院於104年6月12日所為之104年度整抗字第1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顯雄」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建男、潘正雄、曹永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相對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黃顯雄變更登記為林建男、潘正雄、曹永仁,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稽,本院於104年6月12日所為之104年度整抗字第1號裁定誤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黃顯雄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謝慧敏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整抗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