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訴人
福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魁
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台中農田水利會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下同)105年7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8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於10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不爭執之本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17,400元(租金、違約金及不當得利部分均不併計),反訴部分核定為2,21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訴部分為113,172元,反訴部分為34,467元,以上2筆合計147,6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