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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6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643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務人
嘉柏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佳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636元整,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64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