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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5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540號

債權人
信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訓
債務人
中視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倖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54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