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2號
- 原告
- 上等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清吉
- 訴訟代理人
- 余俊賢
- 原告
- 鼎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依孜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陸弟律師
- 被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俊銘
- 訴訟代理人
-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