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1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郭景超
- 被告
- 兆暘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何翼兆
- 被告
- 陳韋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清償新臺幣1,314,876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83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4,068元,本院於104年4月20日以104年度補字第73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尚應補繳13,568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4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