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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18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告
兆暘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何翼兆
被告
陳韋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清償新臺幣1,314,876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83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4,068元,本院於104年4月20日以104年度補字第73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尚應補繳13,568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4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18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