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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訴人
福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魁
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台中農田水利會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下同)105年7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8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於10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不爭執之本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17,400元(租金、違約金及不當得利部分均不併計),反訴部分核定為2,21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訴部分為113,172元,反訴部分為34,467元,以上2筆合計147,6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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