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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訴人
福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魁
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被上訴人
台灣台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補正,並諭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於105年8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