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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
債 權 人
草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齊麗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由債務人駕駛車號0000-00之汽車於民國105年5月24日16時30分停車離場撞毀停車設備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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