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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
債 權 人
草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齊麗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由債務人駕駛車號0000-00之汽車於民國105年5月24日16時30分停車離場撞毀停車設備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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