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
- 債 權 人
- 草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仁
-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齊麗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由債務人駕駛車號0000-00之汽車於民國105年5月24日16時30分停車離場撞毀停車設備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