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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19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19號

原告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清
被告
嶸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建誠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萬926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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