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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4號

給付和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告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4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和解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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