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10號
- 上訴人
- 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源實業社即楊靜如因105年度訴字第3210號
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12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50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