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4號
- 上訴人
- 立康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王台德
上訴人與被告王懿德因105年度訴字第414號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3,6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4號
上訴人與被告王懿德因105年度訴字第414號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3,6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