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合夥財產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王金洲

  • 當事人
    立康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4號上 訴 人 立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台德 上訴人與被告王懿德因105年度訴字第414號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3,6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魏愛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