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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2號

原告
信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訓
被告
中視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倖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中視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中視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簡答表查詢1份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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