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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76號

聲請人
祥立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7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祥立康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5年2月3日 │17,862元 │AA1044230 │ ││ │林樹蘭 │份有限公司西台中分│ │ │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7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