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
- 債權人
- 泰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萬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鐿釩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鐿釩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