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593號
- 債權人
- 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禮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593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