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7號
- 原告
- 林月英
- 被告
- 厚漢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焜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厚漢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漢金屬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厚漢金屬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2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萬07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02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