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32號
- 原告
- 傅桂春
- 訴訟代理人
- 涂芳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昆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俊龍律師
- 被告
- 曾子銘
- 訴訟代理人
- 吳昀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原告所主張被告駕駛車輛過失致與原告所駕機車發生碰撞之侵權行為,其事實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721號過失傷害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因審酌該過失傷害案件之卷證資料,對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並經送鑑定肇事責任中,故認於該過失傷害案件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裁定在該過失傷害案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此經被告陳報刑事判決影本及請求繼續審理在案,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