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8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被告
- 金佳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施佑霖
- 被告
- 施震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36664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 年1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713元,該裁定已於105 年1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