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42號
- 聲請人
- 詹文村
- 聲請人
- 趙雅瑀
- 聲請人
- 王淳薇
- 聲請人
- 鍾季良
- 相對人
- 亞竺國際皮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東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45H1089、3046H1090、3047H1091)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詹文村資遣費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叁拾捌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45H1089、3046H1090、3047H1091)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趙雅瑀資遣費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捌佰叁拾叁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45H1089、3046H1090、3047H1091)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王淳薇資遣費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壹拾壹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45H1089、3046H1090、3047H1091)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鍾季良資遣費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申請,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於105 年12月13日調解成立在案,此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 年12月30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79818號函附之調解紀錄為證,至今僅工資部分已付清,為此就其餘部分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函文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45H1089、3046H1090 、3047H1091 )為憑,其上載明調解結果:「……2.有關勞方請資遣費及退休金部分,資方同意勞方所請求之金額(詳如給付金額明細表)資方於106 年3 月15日前付清。……」經核其所附之「勞工名冊及給付金額明細表」所載聲請人之資遣費金額分別如主文第1 至4 項所示,現已到期。聲請人陳明相對人尚未履行該部分給付義務,相對人既未履行,自應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3條第3 款、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