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17號
- 上訴人
- 劉蘇
- 訴訟代理人
- 吳真龍
- 被上訴人
- 釩泰研究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鈺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孟婷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積欠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特別休假工資新臺幣(下同)4萬7,708元、加班費9萬3,187
元、例假(休息日)工資50萬7,274元、國定休假工資6萬3,150
元,合計71萬1,319元,屬給付工資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其數額為5,865元,(計算式:117
30/2=5865);另非工資部分為資遣費15萬7,071元、就業保險失
業給付損害賠償15萬1,440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4,603元,
合計34萬3,114元,不得暫免徵收裁判費,其數額為5,625元。是
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1,490元(計算式:5865+5625=11
4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