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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83號

債權人
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屋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中屋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8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