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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2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216號

債權人
源展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劉小娟
債務人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法定代理人
郭勝睿
法定代理人
吳哲文
法定代理人
粘昆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17216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0年6月25日│130,821元 │100年6月27日│AG2227319 │├──┼────────────┼───────────┼───────────┼───────────┤│002 │100年5月10日│130,820元 │100年5月10日│YP0011961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216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