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1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142號
- 債權人
- 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服務廠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筱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支付命令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 提出公司登記資料。
㈢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依提出之合約書記載,立約人為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