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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46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告
中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成田
訴訟代理人
林秀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發展研究院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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