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30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30號
- 原 告
- 海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福瑞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偉國
- 訴訟代理人
- 林更祐律師
- 吳美智
- 被 告
- 嘉南展業有限公司(嘉南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寬詠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10日下午4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尚有下列事項應予調查,或由雙方補充陳述:
㈠系爭承攬契約即報價單第2 條約定:「工程款全額的80%依完工比例(參照附件2 :施工進度比例表),以月結方式向貴公司請款,敝司於每月5 日前提供資料向貴公司請領上月之工程款,貴司應於每月15日前給付次月8 日到期之支票…」,該所稱「依完工比例以月結方式請款」,原告有何補充陳述?
㈡被告抗辯原告代購的五金另料,應證明已經使用完畢,原告有何補充陳述?如有未使用完畢部分,是否應予扣除?
㈢依證人郭佳林證述,五金另料代購部分,尚應區分不同材質或材料的更換,以及全新的五金另料,則依卷內事證,如何區分?兩造有何補充陳述?
㈣被告抗辯原告溢領款項部分,有無扣除追加工程原告施作的部分?如未予以扣除,則扣除後所抗辯原告溢領的款項為何?
㈤被告抗辯原告所提出原證16之計算金額,其中編號5 、10計算有誤,與請款單不符,原告則陳稱此部分是屬於追加款項,但又與所提出原證9 、10所示追加的金額略有出入,其原因為何?兩造有何補充陳述?
㈥被告抵銷之抗辯部分,原告有何補充陳述?
二、兩造應於20日內交換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