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0號
- 原告
- 台清交數位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仲元
- 訴訟代理人
- 楊懷慶律師
- 被告
- 新遠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即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即頂尖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傑
- 兼訴訟代理人
- 郭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欄中「107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108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及判決書第15頁結案日「中華民國107 年4 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