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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30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0號

原告
台清交數位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元
訴訟代理人
楊懷慶律師
被告
新遠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即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即頂尖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兼訴訟代理人
郭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欄中「107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108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及判決書第15頁結案日「中華民國107 年4 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3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