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1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171號
- 債權人
- 弘晟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川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瑞貞、浤銓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李瑞貞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171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瑞貞、浤銓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李瑞貞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