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1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171號
- 債權人
- 弘晟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川賓
- 債務人
- 浤銓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佑
一、㈠債務人浤銓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零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李瑞貞、浤銓工業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貨款,惟查債權人提出之發票影本所載買受人為浤銓工業有限公司,非李瑞貞,經本院於106年10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債務人李瑞貞請求之原因;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該裁定並於106年11月2日寄存送達於圳頂派出所,債權人迄未補正,是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李瑞貞部分未予釋明,不予准許。)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