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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告
大聯遊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舜卿
訴訟代理人
余安隆
被告
鄭喬翰
被告
大生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兆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請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車輛615-DD回復原狀,及給付自民國106年1月17日起至回復原狀止按日之營業損失,及各應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據原告陳明回復原狀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194,49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4,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聲請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2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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