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2號
- 原告
- 大聯遊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舜卿
- 訴訟代理人
- 余安隆
- 被告
- 鄭喬翰
- 被告
- 大生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林兆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請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車輛615-DD回復原狀,及給付自民國106年1月17日起至回復原狀止按日之營業損失,及各應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據原告陳明回復原狀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194,49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4,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聲請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