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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游文科林世民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原告
張佑崇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複代理人
柯毓榮律師
被告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
被告
坤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祁興國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1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6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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