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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3號

聲請人
安耐美國際智慧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致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7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105年12月27 │100,000元 │CM0011622 │ ││ │台中分行王祐德 │台中分行 │日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7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