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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3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35號

聲請人
芊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雄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735號 │├──┬────────┬──────────┬───────┬──────┬──────┬──┤│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芊壬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7年10月10日 │788元 │JA0000000 │ ││ │林進雄 │ │ │ │ │ │├──┼────────┼──────────┼───────┼──────┼──────┼──┤│002 │芊壬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7年10月10日 │8,963元 │JA0000000 │ ││ │林進雄 │ │ │ │ │ │├──┼────────┼──────────┼───────┼──────┼──────┼──┤│003 │芊壬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7年10月10日 │16,532元 │JA0000000 │ ││ │林進雄 │ │ │ │ │ │├──┼────────┼──────────┼───────┼──────┼──────┼──┤│004 │芊壬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7年11月10日 │3,020元 │JA0000000 │ ││ │林進雄 │ │ │ │ │ │├──┼────────┼──────────┼───────┼──────┼──────┼──┤│005 │芊壬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7年11月10日 │15,131元 │JA0000000 │ ││ │林進雄 │ │ │ │ │ │├──┼────────┼──────────┼───────┼──────┼──────┼──┤│006 │芊壬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7年10月10日 │44,188元 │JA0000000 │ ││ │林進雄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3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