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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請人
歐賢誠
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代理人
歐秋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惠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所載,聲請人並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補充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分別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於法定期間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