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26號
- 原告
- 興連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叔勳
- 訴訟代理人
- 葉婉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升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升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