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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26號

原告
興連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叔勳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升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26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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