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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洪瑞隆

  • 當事人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民反媒體壟斷聯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訴訟代理人 張乃弘 被   告 公民反媒體壟斷聯盟 法定代理人 白永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5 號裁定參照),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客觀上利益顯難以金錢量化,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 6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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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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