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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9號

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9號

聲請人
林玉潔
相對人
鼎益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價額依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公司解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