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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8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875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奧德賽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即奧林匹亞文創股份有限
債務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8513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93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158416、Y285139、22132249、22132661、22137933、222583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87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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