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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號

原告
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安中
被告
福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俊魁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37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0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由原告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