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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08號

上訴人
宏泰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芊卉、林家薇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20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0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