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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3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5號

原告
翔星旺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淯斌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被告
李連發
被告
李惠珍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

受告知人  楊浩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未對應有部分之抵押權人告知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6 月11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受告知人並應就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即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311 建號建物准予變價拍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各四分之一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3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