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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移轉不動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原告
賀姿華
被告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清祥
被告
賴水生

      林京津

      林穗姬

      林令嫻

      林弘一

      林弘忠

追加被告  林香津

      林吳淑卿

      許恒源

      許乃文

      許芷瑜

      許恆華

      許世權

      梁家茜

      梁家偉

      梁愛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68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原告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223號駁回抗告。原告提起再抗告,亦經最高法院於108年3月7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85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該裁定業於108年3月29日送達原告。茲已逾相當期間,原告均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108年5月2日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原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不動產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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