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 原告
- 賀姿華
- 被告
-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祥
- 被告
- 賴水生
林京津
林穗姬
林令嫻
林弘一
林弘忠
追加被告 林香津
林吳淑卿
許恒源
許乃文
許芷瑜
許恆華
許世權
梁家茜
梁家偉
梁愛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68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原告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223號駁回抗告。原告提起再抗告,亦經最高法院於108年3月7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85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該裁定業於108年3月29日送達原告。茲已逾相當期間,原告均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108年5月2日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