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37號
- 聲請人
- 茂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建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3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澤盛印刷事業有限公│台灣銀行西屯分行 │107年1月15日│40,699元 │AM7076210 │ ││ │司 │ │ │ │ │ ││ │張振龍 │ │ │ │ │ │├──┼─────────┼─────────┼──────┼──────┼──────┼──┤│002 │澤盛印刷事業有限公│台灣銀行西屯分行 │107年2月15日│51,450元 │AM7076211 │ ││ │司 │ │ │ │ │ ││ │張振龍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