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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37號

聲請人
茂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3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澤盛印刷事業有限公│台灣銀行西屯分行 │107年1月15日│40,699元 │AM7076210 │ ││ │司 │ │ │ │ │ ││ │張振龍 │ │ │ │ │ │├──┼─────────┼─────────┼──────┼──────┼──────┼──┤│002 │澤盛印刷事業有限公│台灣銀行西屯分行 │107年2月15日│51,450元 │AM7076211 │ ││ │司 │ │ │ │ │ ││ │張振龍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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