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97號
- 債權人
- 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源淵
- 債務人
-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雄
- 債務人
- 鼎盛國際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大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零玖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