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23號
- 債權人
- 銓又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䕒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禾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