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2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10號
- 債權人
- 彰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博思、楊再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二人向債權人購買商品總金額為新臺幣3,202,411元是否有誤?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62,411元是否有誤?
㈢債務人楊博「思」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對債務人楊再呈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銷貨單,客戶為楊博恩)
㈤對債務人二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